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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有失能失智照顧需求,請洽1966長照專線
  • 地震發生時,避難三原則「趴下(DROP)、掩護(COVER)、穩住(HOLD ON)」,保護自己的安全,減少受傷的風險。
  • 請大家平時要演練地震避難方式,提升自己即時的應變能力,當地震發生時,才能快速反應,保護自己安全。
  • 請大家與家人討論地震前的準備事項,包括固定家具、準備防災避難包、儲存備用糧食飲水等。平時做好準備,地震來時才能降低災害損失並減少受傷的機會。
公告 歐秀慧 - 教導處公告 | 2023-12-29 | 點閱數: 47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學(四)字第1122806639D號函辦理。
二、 處理校(園)內特教學生校內申訴事件,請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:
(一) 各校(園)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,於評議決定前,應以彈性輔導方式,安排其繼續留校(園)就讀,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。
(二) 各校(園)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宜,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,並得指派專人協助。
(三) 各校(園)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,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,並由各校(園)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(園)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、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,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,不受原設立規定委員任期及人數上限之限制。
三、 處理特教學生因鑑定安置衍生申訴事件,請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:
(一)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、實際照顧者對主管機關鑑定、安置、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,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(二)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、實際照顧者因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鑑定、安置、輔導及支持服務,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,認為損害其權益者,亦得提起申訴。
四、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/)下載,另副知特教資源中心知悉。